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確定。然其於緩刑期內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更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五九五號),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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