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淑𡟛債務人黃淑𡟛債務人 陳昶岳 債務人 陳美如
一、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黃淑𡟛、陳昶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黃淑𡟛、陳昶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黃淑𡟛、陳昶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黃淑𡟛、陳昶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精華粉碎有限公司、黃淑𡟛、陳昶岳、陳美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