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被告 曾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民國九十九九月十九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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