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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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祿貴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祿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祿貴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8年10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100年6月3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1132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卷附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