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高耀南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蔣順風韋福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54,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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