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應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被上訴人即原告戴瑞隆住桃園市○○區○○○路○段○○○○號13樓」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裁定,於當事人欄漏載被上訴人戴瑞隆之姓名及地址。因此,原裁定當事人欄應予更正,並增加被上訴人即原告戴瑞隆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