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債權人 賴雯瑛 代理人 陳淑芳 代理人 賴建元 債務人 游士慶 債務人 黃瑞義
一、債務人游士慶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