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同購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顏智堅 間請求返還共同購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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