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更二字第7號聲請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及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更審程序之補充判決不服而於108年4月30日提起上訴,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對發回更審之判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而被告仍於108年5月24日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此有被告(即聲請人)以函文檢送之行政訴訟上訴理由狀、裁判費繳納收據在卷可憑(北高行108交上164卷第11頁、第21至30頁)。是其所繳納之裁判費750元,確屬溢繳,現經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請狀以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750元,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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