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83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雅
被   告  林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0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捌
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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