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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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