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87號
原   告  廖偉廷
被   告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瑞松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廣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51,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5,488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5,988元
,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
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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