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84
號原   告  彭郁紋
       魏翠亭
       黃蕙芬
       藍弘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蔡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旅遊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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