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84
號原 告 彭郁紋
魏翠亭
黃蕙芬
藍弘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蔡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旅遊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