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李旻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30日7時40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道○號北向27公里
200公尺處內側車道,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由訴外人陳
長秀駕駛、訴外人 徐鳳凰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
受損壞,依保險法第53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104年1月27日函文暨附件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等為憑
,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又被告住所在新北市
○○區○○○道○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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