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4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
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告丙○○、丁○○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
查詢、消費額累計查詢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