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124號原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告 沈汪拉蓮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