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林清輝 上列聲請人林清輝與相對人 陳王月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明。再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王月珠於民國95年8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由甲田不動產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由甲田不動產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經查,本件聲請聲請狀記載請求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惟查聲請狀內並無上開附表,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標的,又查債務人由甲田不動產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有關該公司之清算人資料自有待聲請人查報。經本院於100年8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內補正,該項通知己於100年8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