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黃志程 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