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9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志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9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