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債務人 簡琳均 (原名: 簡淑芬簡淑昏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證16(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之存簿)所示每月存入之薪水來源為何?是否均為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發放?如是,請將聲請前2年(105年7月至107年6月)內之薪水計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說明證15(基隆安樂路郵局)所示除每月領取身障補助4,872元外,尚不定時有慰問金1,500元、社會局存入之5,238元、社會處存入之5,892元、5,592元、請說明發放單位、給付名目各為何?
3.說明債務人自105年7月至107年6月止之實際居住地為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約影本,並說明居住成員。如該期間之租金非5,000元,則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應予更正。
4.說明債務人所有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列入財產目錄。
5.債務人名下之汽車,如辦理報廢亦應有殘值,請提出剩餘價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並應列入財產目錄。
6.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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