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穆凱韻 (原名: 穆長欣 )債務人 穆義中 債務人 穆洪素 真
一、債務人穆凱韻(原名:穆長欣)、 穆洪素真 、穆義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穆長欣即穆凱韻、穆義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穆凱韻(原名:穆長欣)、穆義中、穆洪素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4,95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穆凱韻(原名:穆長欣)、穆義中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0,52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穆凱韻(原名:穆長欣)於就讀中山工商、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穆義中、穆洪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95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0,52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09年3月5日將上述4,950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2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9年3月5日起至109年4月1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權人於109年3月5日將上述80,523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2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9年3月5日起至109年4月1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穆凱韻(原│自108年9月1│至109年3月4│年息1.15%│││4,950│名:穆長欣│日起│日止││││元│)、穆洪素├──────┼──────┼───────┤│││真、穆義中│自109年3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002│新臺幣│穆凱韻(原│自108年9月1│至109年3月4│年息1.15%│││80,523│名:穆長欣│日起│日止││││元│)、穆義中├──────┼──────┼───────┤││││自109年3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穆凱韻(原│自108年10月2│至109年3月4│年息0.115%│││4,950│名:穆長欣│日起│日止││││元│)、穆洪素├──────┼──────┼───────┤│││真、穆義中│自109年3月5│至109年4月1│年息0.215%│││││日起│日止│││││├──────┼──────┼───────┤││││自109年4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002│新臺幣│穆凱韻(原│自108年10月2│至109年3月4│年息0.115%│││80,523│名:穆長欣│日起│日止││││元│)、穆義中├──────┼──────┼───────┤││││自109年3月5│至109年4月1│年息0.215%│││││日起│日止│││││├──────┼──────┼───────┤││││自109年4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