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聲請人 賴佳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蓋有股票發行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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