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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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蔣○毅法定代理人 陳秀婉 被告 廖仁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36號、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