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元大京華證券│元大高科技基│0五-DA-0一│壹│壹拾萬│││股份有限公司│金│-0一七0二0-│││││││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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