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港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
月16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70000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月14日下午4時15分。
㈡地點:雲林縣○○鄉○○村○○○路141之18號(第2間
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7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嫖客 蔡清文 經警查獲。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臨檢紀錄表1份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