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 黃偉倫
黃郁茹 相對人 黃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免除聲請人乙○○、甲○○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自聲請人乙○○、甲○○幼年時起,相對人即酗酒並賭博,棄家庭於不顧,聲請人係由母親扶育,嗣母親於民國79年2月24日過世後,聲請人係由外公、外婆扶養長大,相對人從未養育聲請人,且多次威脅騷擾,令聲請人感到非常恐懼及害怕。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等語。
三、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307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乙○○之表弟、聲請人甲○○之表哥 賴威儒 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107年2月7日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堪認相對人確無正當理由對於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且其情節重大。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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