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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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4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犯刑事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訟法第376條第3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