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賴譔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英泉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8月6本院98年度東簡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