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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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04號給付修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伍拾
  壹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6期: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各於每月30日給付壹萬
  元,最後一期於民國98年5月30日給付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壹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黃淑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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