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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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104號給付修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伍拾
壹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分期6期: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各於每月30日給付壹萬
元,最後一期於民國98年5月30日給付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壹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黃淑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