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麗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雪莉舞廳及風華再現卡拉OK,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業據其提出薪資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開裁定附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414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615,744元,清償成數為52.72%(615,744÷1,168,005*100%=52.7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每月15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另父親扶養費2,277元,亦合於98年度扶養免稅額與手足分擔後金額,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高雄縣○○區○○段○○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328建號建物(建物門牌:高雄縣○○區○○○路○○○號16樓之3)及其共同使用部份建號建物,上開不動產之價值依98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為1,483,376元,惟其上設定抵押予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抵押債權總額為2,237,607元,抵押債權總額與土地建物價值二者相減已屬負值,是以,上開不動產縱由聲請人自行處分或經法院強制執行予以拍賣,均顯不足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遑論尚有餘額可供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之債權。上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若強令聲請人處分其與家屬賴以棲生之自用住宅以供償債,不惟損及抵押債權人之抵押債權,於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受償亦無助益,且徒增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屬生活費用之支出,致令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屬經濟更形窘迫,反不利於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殊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立法意旨,併予敘明。再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其中第三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餘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其立法目的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程序,無非係以更生程序相對於清算程序,對債權人而言,可獲較高於清算程序之清償額度,亦即所謂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對債務人而言,有給予債務人期待依更生方案清償完畢後,有重新出發而得更生重建之機會,並寓有藉此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之旨。是以,審酌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615,744元,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自是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
四、又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於債務人民國98年10月29日裁定開始更生後,未依更生程序分別自債務人受償6,000元、5,500元,有玉山銀行、中國信託99年
7月15日、19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8條第2項規定,更生債權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其立法目的即在於維持更生債權人間公平受償,而玉山銀行與中國信託違反上開規定受償,自侵害他債權人之權利,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履行更生方案時,應將已受償之金額於前幾期扣除。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每月清償金額│├───────┼─────────┼─────────┤│中國信託│296,350│1,627│├───────┼─────────┼─────────┤│台北富邦│268,548│1,475│├───────┼─────────┼─────────┤│遠東銀行│54,906│302│├───────┼─────────┼─────────┤│匯豐銀行│288,262│1,583│├───────┼─────────┼─────────┤│玉山銀行│259,939│1,427│├───────┼─────────┼─────────┤││每月清償總額│6,414│├───────┼─────────┼─────────┤│清償成數│52.72%││├───────┴─────────┴─────────┤│備註:││1.中國信託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受償5,500元,應自八年總清償││額中扣除,故債務人第1到3期毋須向該行清償,第4期清││償1,008元,自第5期以後回復如附表之每月清償額。││2.玉山銀行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受償6,000元,亦應自八年總清││償額中扣除,故債務人於第1到4期毋須對該行清償,第5││期清償1,140元,自第6期以後回復如附表之每月清償額。│└───────────────────────────┘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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