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柒拾捌萬元,應徵聲請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