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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