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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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84號聲請人 李姚銳明 代理人 賴會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 官洪彰言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02Z0000000000│1│20,000│││份有限公司│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02Z0000000000│1│2199.06│││份有限公司│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