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41號聲請人 李銘雄 即合慶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李銘雄即合慶商行│永豐商業銀行汀州分行│103年7月10日│110,00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