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69號聲請人 謝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69號││104年度司催字第5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商美邦人壽保│國泰世華商業銀│104年3月17日│879,218元│AA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行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