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潘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被告 潘健一
王金城 高秀英 趙萬成葉金華 潘淑卿 王昱良王元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健一、王金城、高秀英、趙萬成、王葉金華、潘淑卿、王昱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被告潘淑卿是否為誤載?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
、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㈣受告知訴訟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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