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陳博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張雅棠 、 張盛凱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被告張雅棠、張盛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