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訴人 羅祥維 被上訴人 許倫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21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