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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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隆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7,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