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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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億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被告林正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92號),嗣移撥由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開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