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劉張連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300││├──┼──────────────┼──────────────┼───┼────┼───┤│0002│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66││├──┼──────────────┼──────────────┼───┼────┼───┤│0003│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76││├──┼──────────────┼──────────────┼───┼────┼───┤│0004│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8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