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冠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冠幟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1月30日,面額為壹拾伍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1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1年3月1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8,8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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