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永乾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596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685、168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707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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