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香訫堂法定代理人 張燕偉 被告 陳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字畫價額為何?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