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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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 謝天出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真 被上訴人 鍾添輝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
曾琬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