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許雅芬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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