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李麗珍
許天恩 許天芯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邱子馨 (原名 邱美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信宏 律師被告 林義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9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英奇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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