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61號原告 蔣元隆 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後勁教會兼法定代理蘇哲明人被告 涂美娥 被告 張素姜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後勁教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
4項,請求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後勁教會(下稱後勁教會)民國103年9月28日之會友大會全部決議均不成立或無效,及原告與被告後勁教會間之會友資格存在,並請求被告於公布欄撤除文字內容及張貼道歉啟事6個月,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3,000×2=6,000】;原告訴之聲明第3、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3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0元【計算式:6,000+2,320=8,3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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