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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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0號上訴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區00000000000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21,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