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聲請人 鍾易臻 (即 林適如 之繼承人)聲請人 鍾佳臻 (即林適如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鍾宜學 (即林適如之繼承人)人上聲請人鍾易臻(即林適如之繼承人)、鍾佳臻(即林適如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